《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4 16:32
    【字体:打印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3号主席令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处处体现着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体现着推动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努力,体现着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

    一、制定出台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重大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立法过程和主要思路

    立法过程:从启动到出台,经过了起草,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等3个阶段,先后8次大范围征求意见。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顺利通过。

    保障法顺利出台的原因:一是中央高度重视;二是各有关机关大力支持;三是自身努力;四是全系统的实践支撑。

    立法思路: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优待优惠;三是坚持分类保障﹔四是坚持问题导向;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六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七是与相关制度相协调。

    具体内容突出4个导向:参战导向﹑基层导向、边疆导向、能力导向。这4个导向,是保障法的亮点,从总则到分则,都有鲜明的体现。

    三、主要内容

    保障法在现行政策法规基础上,系统重构了退役军人法律制度,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等制度做了全面规范,共10章、85条。

    (一)关于法的名称。本法主要规范基于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做贡献方面特别给予的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各种保障,以及相应的服务、管理,既不扩展至退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也不限于领取退役金、抚恤金等具体权利,因此将名称定为《退役军人保障法》。

    (二)明确基本原则。

    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明确了立法依据。宪法是保障法的立法依据。中央政策文件也是立法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了退役军人的概念,明确了退役军人的范围。退役军人主要包括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

    第三条规定了对退役军人的定位以及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对退役军人给予特殊保障是由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

    第四条规定了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根本保证。两个服务是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四项原则,是全新的概括。其中,分类保障是贯通本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精准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

    第五条规定了保障基本原则。一方面要让退役军人享受到时代发展的红利,另一方面,要尽力面为,量力而行。明确政治、生活等待遇与贡献挂钩,导向十分明确,回应了社会关切。规定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是为了树立鲜明的备战打仗导向。

    第六条规定了退役军人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等义务。

    第七条规定了管理体制。保障工作包括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等多个方面,涉及军队、地方多个部门。

    第八条规定了信息化建设。核心是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信息共享,主要是为了实现保障服务管理精准化、便捷化。

    第九条规定了经费保障。

    (三)规范移交接收制度。

    第十四条明确了退役军人报到的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了退役军人优待证。

    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本法参考了军人保险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增加了这一条款。

    (四)加大退役安置力度,提高安置质量。

    第二十条规定了安置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军官安置方式。考虑到军队改革正在进行,保障法仅原则规定安置方式的类别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安置单位范围和优先安置。优先安置彰显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编制和待遇保障。国有企业的保障和部队、机关不一样,既要保障退役军人权益,也要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规定要建立指令性移交安置制度,特别增加了“康复”等内容,拓宽了保障范围。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家属安置。对开展双拥工作是一大促进。同时仍然坚持参战导向、服役贡献导向。

    (五)创新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教育培训基本制度。支持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是提升退役军人能力素质、增强“造血”功能的治本之策,是利长远的举措。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教育培训体系。总的出发点是,只要退役军人想上学,就能上。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退役前教育培训。明确前提条件,即“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同时明确是“可以”,而非“应当”,由部队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教育资助和单列计划自主招生。单独切出一块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军人招考,是重大突破、重要创新。

    (六)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优先招录招聘。大多数退役军人在部队学习掌握的多为军事专业技能,退役后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到基层去、到边疆去,不仅能够解决安置问题,而且能充分发挥他们稳边固边、维稳处突、巩固基层、服务群众的优势特长。注重边疆导向,是保障法的一个亮点。

    (七)加大优待力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优待原则。普惠与优待叠加,是一个重要原则。退役军人作为公民,有享受国家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权利;他们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牺牲贡献,理应给予他们特殊的优待保障。对参战退役军人,规定应当提高优待标准,是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的细化。

    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量化标准体系。要逐步消除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目标是“取消”,过程是“逐步”。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医疗优待。医疗优待对退役军人来说是很重要,但落实需要具体实施办法,需要相关基础工作支撑。

    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优待。有利于激发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增强获得感,促进全社会形成拥军优属的良好风尚。

    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养老优待。本条将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对象扩大到所有退役军人,符合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都可以收治或集中供养。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帮扶援助。帮扶援助不影响退役军人享受普惠与优待叠加的优抚政策,也不影响作为公民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

    (八)加大褒扬激励力度。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荣誉激励机制。一是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二是明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相应待遇。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光荣牌。本条是实践经验总结的结果。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典型宣传。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是首次提出,并与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并列。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编录地方志。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和军人公墓。

    (九)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六十五条规定了服务体系。这是保障法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具体规定在县、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置服务机构的,只有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思想政治工作。如果教育管理没跟上,导致退役军人思想滑坡,甚至走到党和国家的对立面,那将会对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极大损害。

    第七十条规定了权益保障。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明确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这是法律的赋权。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考核制度,并明确了约谈制度,是管理的有力抓手。

    第七十三条规定了社会监督。是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有利于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十)完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主要针对现实中较为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列举。

    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接收单位责任。既是一种赋权,同时也是对接收单位的约束,很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司法救济途径。将退役军人相关待遇保障与退役后的现实表现挂钩,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起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效果,以退役军人的稳定促进政治社会大局稳定。

    (十一)在附则明确一些适用相关问题。

    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离休军官、军级以上职务退休军官的安置管理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保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